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事业种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6页(285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65条规定,组合为实现其目的而全部或部分地进行下列事业:(1)指导、保护事业;(2)购买事业;(3)保管、贩卖和检查事业;(4)信用事业;(5)利用、加工事业;(6)共济事业;(7)卫生福利事业;(8)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委托事业及依据于补助的事业;(9)旨在谋求组合员经济利益的团体协约的缔结;(10)运输事业;(11)渔业通讯事业;(12)与其他组合或中央会的共同事业和其代理业务;(13)与第1款至第12款之事业有关的对外贸易;(14)借款事业;(15)其他实现组合之目的所需要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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