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渔业合作组织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4页(386字)

摩洛哥《颁布关于渔民合作公司的第721-67号法律的敕令》第10条规定,渔民合作公司和渔民合作公司联盟必须恪守以下关于公告的条件:(1)在开展各种活动以前和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批准决定和默示批准组建之日起的1个月之内,要将公司和联盟的章程、成立全体代表大会的笔录,董事、经理、稽核人员和所有承诺人员的名单以及公司和联盟成员的名单交给公司和联盟总部所在地有关法院诉讼档案保管室一式两份,必要时还要提交公布以上批准之决定的政府公报一式两份。(2)在接收以上文件时要提供收据。(3)在同一时期内,还要向合作发展办公室提交这些文件的复印件一份。(4)涉及公司或联盟章程修改、公司或联盟延长或提前解散、公司或联盟成员、领导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改变等方面的文件和决议要符合同样的提交和寄送手续。这些文件要向海商和海洋渔业局提交一份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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