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海洋渔业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5页(465字)

约旦《渔业组织第25号法令》第10条规定,任何违反本法第7条的人和被发现携带炸药捕的人,应按下列情况处罚:(1)由法官判决首次违法,处以3个月监禁或20约旦第纳尔罚款。(2)由法官判决,第二次违法,处以3个月监禁并罚款20-50约旦第纳尔。(3)第三次违法,处以6个月到2年监禁并罚款20-100约旦第纳尔。第11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4条、第5条应处以一个月的监禁或50约旦第纳尔的罚款。第12条规定,任何违反本法或其任何规定的人,将处以3个月的监禁或50约旦第纳尔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第13条规定,任何公司如果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应按本法规定监禁,监禁的每个月交纳100第纳尔。第14条规定,如果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法官可判决没收渔船或渔获物。第15条规定,如果因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受到惩罚,许可证签发当局应吊销其捕捞许可证。第16条规定,内阁总理可以付给报告违反本法犯罪行为情况的人奖金,奖金不超过100约旦第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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