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8页(492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46条规定,违犯第7条、第8条、第10条处1个月到两年监禁和30万-1500万法郎罚款。第47条规定,违犯第11条、第12条处30万-150万法郎罚金。第48条规定,违犯第13、14条,处1个月至两年监禁和30万-150万法郎罚金。第49条规定,违犯第15条、第16条,在不违背第43条规定的情况下,处150万法郎罚金。另外,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立即缴纳捕捞许可证的全部税款。第50条规定,违犯第18条,处1个月到两年监禁和30万-150万法郎罚金。第51条规定,违犯第20条,处1个月到两年监禁和100万-500万法郎罚金。第52条规定,与塞内加尔签订了海洋渔业协定国家的渔船船长或老大按照与协定规定相反的条件在塞内加尔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活动,如果这些相反条件不再权成为本法严厉惩罚的违法行业,则仅并处船长或老大1个月到两年的监禁和100万-150万法郎罚金。第53条规定,对未经允许在塞内加尔管理水域内捕时被抓获的外国渔船船长或老大,处6个月至两年监禁和1500万-5000万法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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