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龙虾捕捞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9页(314字)

佛得角《第10-72号法律》第2条规定,扣押正在违反关于虾捕捞的规章条例的船只,没收其渔具、器材、渔网、用品、辅助船以及在船上渔获物。船只及其所有物由负责扣押的部门在能够收容该船的下一个港口转交给海洋主管部门:(1)根据情况及船体大小,对产权人、船主、船长、船员头目或船老大,处5000比索-20000比索的罚金;同时没收渔产品。(2)当判定不宜将渔产品丢入大海时,要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交公共救济事业局。(3)海洋主管部门应对船只犯法行为做出正式详细报告,但有关方面可向省长提出申诉。(4)缴纳全部罚金、开支费用和应付的税款后,可以解除对船只及船上物品的扣押,但渔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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