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登记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2页(230字)

孟加拉国《商船法》第398条登记证与检验证的欺骗性使用规定:(1)任何人不得利用或企图利用得到的船只登记证或检验证作合法航行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2)任何人不得将某一渔船的登记证与检验证用于另一渔船的航行。(3)任何拥有或管理渔船登记证或检验证的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一经要求,不得拒绝或拖延向渔船主发放这些证书。(4)凡违反本条款任何规定者,每次犯法应处以长达6个月的监禁或高达1万塔卡的罚款或二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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