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捕捞船只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8页(182字)

利比里亚《自然资源法》第92条规定,所有用于捕捞的船只,除了由渔业局或为渔业局作业的船只外,都应从农业商业部渔业局获得许可证牌照。每艘船的牌照都应放在船体外部明显的地方。每一个牌照应付给国家税务局5利比里亚元的费用。根据本条,国家税务局不得向在本法第85条范围内的根据本条要求不具有许可证的任何人发放许可证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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