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渔船退役更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6页(419字)

科威特1985年颁布《老化渔船退役和更新条件的第23号法令》。其中第1条规定,老化的科威特渔船退役和更新应根据下列情况和措施进行:(1)想退役或更新其渔船的船主必须是科威特船主协会的会员。(2)渔船必须持有记有该船主姓名的有效捕捞许可证,而且不得是在提出申请的前两年才从他人作为财产转移过来的产物。(3)船主必须向农业和渔业资源的公共公司提出申请,表明他想退役和更换渔船的意愿。并证实他的渔船确已不可能再在科威特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4)申请表应提交到该公司总经理任命的技术委员会上。该委员会将对渔船进行检查,然后宣布其是否可能在科威特水域里从事捕捞作业的情况。(5)新船的所有权至少1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只有在农业和渔业资源公共公司认可下才可转让。(6)已退役的渔船不得在科威特水域内从事任何活动。(7)凡触犯本法令条款者,将按1980年第46号法律关于渔业资源保护条例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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