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金免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2页(427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93条规定,在以下场合,组合可免付全部或一部分共济金:(1)共济契约者,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在第80条第1款的申请书中记载不实时。(2)共济契约者没有正当的理由,拖延根据第82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按同款后段的概算金额缴纳共济储金时的细算金额,或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分期缴纳共济储金时的第二次以后缴纳金额时。(3)被共济者有第85条规定的义务而不履行时。(4)被共济者没有遵守第86条前段规定的指示时。(5)被共济者,没有遵守根据第8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济规程中规定的被共济者应遵守的事项时。(6)被共济者,就第88条规定的应通知的事项中有关共济规程规定的重要事项的部分应通知的场合,没有及时通知,或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通知不实时。(7)被共济者,在根据第91条第2款的规定或根据在第102条中准用的商法第658条的规定应通知的场合,没有及时通知,或因恶意及重大过失而通知不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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