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渔业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8页(373字)

1988年7月2日,国家农业部发布《长江中下游渔业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共6章20条。主要规定:(1)长江中下游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长江中下游渔业资源的协调、管理。长江中下游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暂挂靠在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分局。(2)规定渔业资源的重点保护对象。对国家列为珍贵的水生动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领取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后方可作业。(3)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污染物质和废弃物,保护水域环境。长江中下游各级渔业环境监测站对长江干流及其通江水域中的渔业水域的污染情况和污染危害渔业事故进行监测。1990年9月5日,农业部重新发布《长江中下游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共5章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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