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民救助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5页(175字)

台湾1985年颁布《渔民海难救助办法》规定:(1)渔民申请海难救助,应于灾害发生日起60日内,填具申请书,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发给救助金。(2)救助金应由本人申请,本人死亡、失踪或心神丧失者,按本办法规定顺序由亲属申请。(3)渔会应在收到申请书日起5日内查明事实,按当地政府核转渔业主管部门核发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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