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会分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7页(176字)

台湾《渔会法》第6条规定,渔会分区渔会、省(市)渔会。各级渔会得视事实需要,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办事处。区渔会为基层渔会,于渔业集中之渔区设立之;其渔区划分,由省(市)主管机关勘查后,报由当局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区渔会名称,由主管机关定之。第7条规定,同一渔区或同一乡、镇区内,不得组织两个同级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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