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页(692字)

国家各级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项设施是否符合标准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③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④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上述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对其上的杂物,管理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除。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⑥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⑦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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