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2页(455字)

国家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②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③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④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⑤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建立以下制度: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刷;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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