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0页(242字)

旧称“保育行政”。国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组织、管理、指导经济和文化建设,以及政府直接经营某些公用事业,为公民提供水、电、煤气、交通、邮政、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项服务的活动。早期的行政主要是治安、国防、外交行政,政府不干预,更不参与经济、文化事业,但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政府不得不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干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服务行政得以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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