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3页(528字)

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发送的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提交的,针对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解的法律文书。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通过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可以使被申请人知道他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相对方申请复议,了解申请人对相应行为不服的根据和理由,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复议答辩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主要写明答辩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正文是答辩状的主要部分,应当详细陈述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尾部写明答辩状所呈报的复议机关的名称,最后由答辩人署名和签章。《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以上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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