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0页(547字)

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各个国家的检察机关的任务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代表公共利益对刑事案件提起诉讼;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行监督;有的国家的检察院还就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出庭。检察院起源于12世纪末叶,法国国王指派代理人为其处理私人事务和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此项制度在13世纪中叶扩大到了刑事诉讼,形成“国家追诉主义”,即追诉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的制度。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特设检察官负责对皇族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后由法庭加以判决。1906年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形成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第一次分离。检察机关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按照行政区划独立设置,并与审判机关相应平行设置。关于检察院的职能,有的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如美国联邦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权,司法部长同时就是总检察长;有的检察官是法院的一部分,如英国法院中附设公诉处,执行检察机关的任务。有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检察院还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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