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6页(1012字)

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民用航空管理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民用航空行政处罚与一般的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数量不同。一般的行政处罚可由各级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作出,比如治安管理处罚可由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县或市公安局等根据其职权依法作出,可实施该处罚的主体机关是众多的。而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单一的,只有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机关即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有权依法实施该行政处罚,这是由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高度统一性、集中性等特点所决定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吊销或吊扣许可证或者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从处罚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看,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①民用航空器无适航证书而飞行,或者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未经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而飞行的,由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将未取得型号合格证书、型号认可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或者民用航空器上的设备投入生产的,由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而从事生产、维修活动的,或者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或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维修或者经营活动。④已取得航空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证书的企业,因生产、维修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书或者维修许可证书。⑤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⑥民用航空器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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