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1页(1186字)

日本国会于1962年通过和颁布的一部法律规定了关于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厅提出请求审查申请和行政厅审理该申请,对相应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程序。该法的目的在于以简便迅速的程序,使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救济,并确保行政职能的正确行使。该法规定:行政不服申请针对行政厅的违法或不当处分及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提出。申请审查的事项包括行政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相当于公权力作出的事实上的行为。行政不服申请分为两类:一类为审查请求和异议申请,即直接针对行政厅处分而提起的审查申请;另一类为再审查申请,即针对行政厅就异议申请作出的裁决而提起的审查申请。对于根据国会两院或一院及地方议会的决议实施的处分等11类事项被规定为不能提起审查请求和异议申请。审查请求应向处分厅直接的上级厅提出或法律、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厅提出;异议申请则向原处分厅等提出;再审查请求应向法律、条例规定的特定行政厅提出。不服审查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其他法律或处分所依据的条例有规定的,可以口头提出;多数人共同提起时,可以推选不超过3人的代表进行申请。审查请求的提起实行异议申请前置原则,但限于可以提起异议申请的行政厅处分。审查请求须在得知已作出处分之日的次日起60天内提出。审查厅受理后,可要求处分厅提出答辩书,除非答辩书全部同意审查请求,审查厅应将其副本送交审查请求人。审查请求人可就答辩书提出反驳。审查厅对审查请求的审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根据审查请求人或参加人的申请,审查厅应给予申请人口头陈述意见的机会。审查厅可依申请或依职责,对审查请求人或参加人进行询问,并享有要求提出书证、物证和进行勘验调查权。审查请求人提起审查请求原则上并不妨碍处分的效力,程序上不停止执行。但作为审查厅的上级行政厅可依审查请求人申请或依职权全部或部分停止该处分的执行,还可采取其他有关措施。上级行政厅以外的行政审查厅在认为必要时,可依申请并听取处分厅意见后实施停止执行。相对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后,审查厅认为如处分的执行或程序上继续将产生难以恢复的损害,则可以责成行政厅停止执行,除非停止执行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事实上不可能使处分停止执行或程序上不可能停止。审查请求人在审查厅作出裁决前可以书面撤回审查请求。审查厅对审查请求的裁决分为不受理、驳回、全部或部分取消处分、责令处分厅全部或部分撤销事实行为等几种。作为上级行政厅的审查厅还可作出变更处分的裁决。当处分虽违法或不当,但予以取消或撤销将对公共利益产生显着妨害的场合,审查厅可裁决驳回审查请求,但同时裁决宣告该处分为违法或不当。裁决应书面作出并附理由,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异议申请的程序基本援用审查请求的有关规定。再审查申请除提起请求的期间为30日外,其审理也基本适用审查请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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