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2页(443字)

西方国家议会制定法律程序的通俗称谓。以法案经议院三次宣读审议通过而得名。原为英国议会古老的立法实践,后为多数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立法所接受。“一读”实即立法的提案阶段,一般宣读法案的标题和主旨即告完成,在法案一读后根据各国不同规定,由议长分配一个审议日程(如英国)或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如美国);在有些国家一读后往往由议长根据议员的态度或其个人的判断决定是否将法案列入议事日程或转交给专门委员会;有些国家规定只需将法案投入提案箱即告完成提案,如美国众议院。按照议事日程,议会在规定日期对法案进行审议和辩论,提出修正案,即“二读”,然后交有关委员会进行修正;有些国家是在有关委员会审议后将附有修正案的法案提交全院委员会进行二读。在委员会的工作完成后,法案被提交给议院进行最后审议,作出必要的修饰性修改后付诸表决,多为逐条宣读表决,是为“三读”。三读表决通过的法案除在两院制国家需交另一院以同样程序通过外,即完成法律在议会方面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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