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12页(234字)

我国选区划分的标准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划分的具体标准有四: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在乡村主要以居住状况作为标准;在城镇,人们的社会联系的特点是以工作单位为中心向四周发展,所以选区的划分应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主,以居住状况为辅。人口多的单位可以单独划为选区,人口少的则可联合划分,应尽量把工作上来往较密切,选民之间比较了解的划在一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