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90页(282字)

广义的宪法的对称。西方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形式上的分类。指“某个规定一国政府机构之框架和主要职能并宣布其必须运作之各项原则、具有特殊法律效力之文件。”并指出,在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中,通常存在某一运用并解释宪法文本的法院,如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德国的宪法法院等。在这些国家,某一立法行为或行政行为如与宪法相抵触,将被该法院宣布为无效。按此分类标准,认为英国不存在规定主要政府机构如王室、内阁、议会、法院的权力并确立主要政府机构之间、主要政府机构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单一的法律文件,因此英国是一无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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