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10页(614字)

法国的宪法保障和违宪审查机关。宪法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更换1/3。委员中3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名由参议院院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名委员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均为终身当然委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裁决时,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宪法委员会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宪法委员会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委员会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宪法委员会确保公民复决合法进行,并宣布其结果。各项组织法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由宪法委员会裁定其是否符合宪法。为了同样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院长,或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在1个月的期限内对组织法和法律合宪与否作出裁决,但在紧急情况下,经政府要求,期限缩减为8天。在这些情况下,颁布这些法律的期限因宪法委员会的受理而推迟。被宣布为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颁布,也不得执行。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诉。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关于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和它行使职权的规则,向该委员会提交审议事项的程序,特别是关于提交争议事项的期限,均由组织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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