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医疗卫生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3页(54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医疗卫生制度。该法第13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并据此规定了下述具体制度: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上享有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制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各项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对这方面的政策不加干预。②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展中医和西医相结合的医疗卫生事业。目前,香港实行的主要是西医制,对中医药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保护居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出发,《基本法》规定了中西医结合的制度。③允许社会团体和私人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目前,在香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除了公营机构以外,社会团体和私人开办的机构占相当比重,它们对于保护香港居民的健康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基本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以继续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医疗卫生社会团体和组织与内地相应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为基础;并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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