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9页(384字)

自由选择思想信奉的权利。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2条规定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4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说明信仰自由受到两个基本法的重视和保障。信仰自由是广泛的,既包括对宗教信仰的自由,也包括对宗教信仰以外的其他思想信仰的自由,如对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无神论的信仰,对某种学术思想、观点的信仰,两个基本法从法律上允许和保障这种广泛的信仰自由。宗教信仰在香港和澳门有一定的人数和影响,所以两个基本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宗教思想上的信仰自由,可以信奉或不信奉宗教;二是宗教活动上的自由,可以有举行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也可以有不举行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两个基本法主要从这两方面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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