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33页(709字)

行政裁决机构之间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确定行政裁决管辖主要根据以下因素:①争议案件的性质或种类。如法律规定,某一类争议只能由专门裁决机构统一行使裁决权,那么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均无权裁决,这类争议即只能由该机构管辖,不受地域和级别的影响。如商标争议和专利争议分别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属管辖。如某一案件不属专属管辖,则依次按以下两个因素确定裁决管辖。②地域因素。某一争议案件发生在哪一行政区域,一般就由该区域的行政机关管辖。③级别因素。对专属管辖以外的其他争议案件,确定了某一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对其拥有管辖权后,还必须根据级别因素确定该区域内哪一级行政机关对其拥有管辖权。

确定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民事争议由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即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管辖。但也有一些例外,如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裁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同时一并裁决侵权责任,该处理机关的管辖即不受级别限制。另外,某些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级别管辖根据争议标的和双方的法律地位确定,如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就是根据相应纠纷属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争议以及争议双方是单位还是个人而定(见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的管辖权有争议时,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法律、法规对行政裁决的管辖作出规定以后,就确定了各地和各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权限分工。法定管辖有利于避免管辖争议和管辖不明,同时为案件争议人指明了申请行政裁决的具体机关,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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