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60页(1765字)

又称监督行政。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人民群众(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法律活动或法律制度。

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涵义,行政法学界有以下四种观点:①认为“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党、国家和人民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高效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人民群众实施的外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一般职能的监督与专门职能的监督。这是最为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见皮纯协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②认为“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人民群众实施的外部监督,不包括任何行政内部监督(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③认为“行政法制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实施的外部监督,但包括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因为后者对监督对象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见姜明安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陈安明、沙奇志着:《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④认为“行政法制监督”概念过于宽泛,由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党的监督属于政治范畴而非法学范畴、权力机关的监督基本上应属政治学或宪法学范畴,所以行政法学不宜适用此概念(见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行政法制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二者的区别有:第一,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而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第二,监督的对象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三,监督的宗旨不同。行政法制监督旨在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越权、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行政监督旨在检查、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防止和纠正其违法行为。第四,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不同。行政法制监督采取人民代表机关审议、质询、司法审查、法纪检察、行政监察、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手段,行政监督则采取行政检查、审查、登记、统计、鉴定等方式和手段。

行政法制监督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①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和对被授权行政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三类。②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分为国家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两类;前者又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后者分为劳动集体的监督、社会组织、团体的监督和公民个人的监督。③以监督效力为标准,分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和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前者能够直接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销、罢免、科以处分等),后者只有通过国家监督、借助国家公共权威机构实施监督措施才能产生法律效果。④以监督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先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⑤以监督目的和方法为标准,分为积极性监督和消极性监督。⑥以监督内容为标准,分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三类。⑦以监督主体与行政系统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来自行政系统以外的外部监督和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对于保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意义具体表现在:①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②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越权、滥用权力,保障行政权合法和正确行使;③维护国家社会公益、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④有利于揭露和消除腐败现象,保障政府为政清廉;⑤有利于消除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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