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75页(362字)

行政合同生效以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与可能,由行政主体一方单方决定或双方协商终止原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的解除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等;②行政合同的履行已无可能或必要,如果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行政合同尚可部分履行且有必要,应予以变更而不是解除;③符合法定程序,如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双方协商解除,则行政主体无权单方解除。另外,如合同的成立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则解除亦须经相同的程序。由于行政合同的特点,除法律、法规有相反规定外,行政主体可单方解除合同。当然,行政主体单方解除合同给相对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适当补偿。行政合同的解除,应依法采取书面形式,一般不得采取口头形式,尤其是外部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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