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77页(342字)

法律规定行政机构应配备的人员规模。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①行政机关的人员数额,国家每设立一个行政机关,均以行政文件的形式规定该机关的组成和人员配置;②工作人员的职称,行政机构设置的文件中还规定机关的行政级别以及各种职务的职称等;③各类人员的比例,一种是规定各类人员各自的百分比,另一种是规定各类人员的绝对数,定职定岗,如规定局长1人,副局长若干人等。行政机关编制一经确定,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任意增加人员、擅自提高人员待遇或随意改变人员的配置比例。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机构编制工作的审定权属国务院,凡有机构调整的需要,都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查和批准,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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