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0页(521字)

法定机关依照宪法和选举法发布的开始选举的命令和决定。选举令通常包括1次选举开始和持续的时间,选举主持机关组成,应选名额及其在各选举单位或选区的分配,候选人的提名办法,投票、计票、监票的具体方法,选举报告事项以及当选公职的就任时间等。选举令与选举法不同。选举法是对选举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规范,而选举令是适用于特定选举的具体指示,选举结束即失去法律效力。我国选举制度中,选举令采取过指示、决定、决议等形式。发布机关在1953年时是中央选举委员会,以后至1979年选举法实施以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问题要由上一届全国人大作出决议。国务院还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对选举工作的具体要求作出决定。我国现行的选举令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①上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出的决定,内容包括代表名额及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少数民族、华侨的分配,选出代表的截止时间;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规定换届选举的截止时间。另外,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的选举作出一些具体决定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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