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9页(534字)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医疗机构管理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①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对逾期不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交验手续;拒不交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对出卖、转卖、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④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⑤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⑥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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