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7页(999字)

印度宪法的起源。印度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16世纪欧洲殖民主义在印度成立东印度公司,开始侵入印度。1757年印度在英印普拉西战争中失败后逐步成为英国殖民地。1935年8月英国政府公布印度政府组织法。这一法律包括印度联邦、省政府以及缅甸政府三个部分。规定印度联邦由英属印度各省和各土邦组成。联邦立法权和行政权属于总督。总督有解散立法机构和停止宪法生效的权力。联邦政府机关的成员由总督任命。各省立法议会由选举产生,由立法议会中多数党组织省政府,省政府向立法议会负责。该法还规定,缅甸于1937年4月1日起与印度分治,直属英国政府。1947年英国公布“蒙巴顿方案”,把印度分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自治领,同年8月15日实行印巴分治,印度实现独立。1949年11月印度制宪会议通过《印度共和国宪法》,宣布成立印度共和国。1949年宪法为印度现行宪法,从颁布实行到1985年1月底历届议会共通过了52项宪法修正案。除序言和附表外,共22篇395条,分别为《联邦及其领土》、《公民资格》、《基本权利》、《国家政策三指导原则》、《联邦》、《印度各邦》、《第一表第二部分所列各邦》、《中央直辖区》、《第二百四十三条》、《表列地区和部落地区》、《联邦与各邦的关系》、《财政、财产、契约及诉讼》、《印度境内的贸易、商业和交往》、《联邦和各邦公务员》、《选举》、《对某些公民阶层的特殊规定》、《官方语言文字》、《紧急状态》、《其他事项》、《本宪法之修正》、《临时性、过渡性和特别条款》和《简称、开始实施日期及废除》。宪法规定:印度为联邦国家,是一个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宗教性民主共和国,实行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总统为国家元首,统帅联邦武装力量,由议会两院和各邦立法议员选出的人员组成选举团选出,任期5年、总统在行使职权时要根据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事;联邦议会由总统、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为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联邦院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人民院议员任期5年,到期全部改选;联邦政府为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总理由总统任命,部长由总统根据总理建议任命,总理由人民院多数党议会党团领袖担任,部长会议对人民院集体负责;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解释宪法,审理中央政府与各邦之间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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