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1页(598字)

国家和社会通过民政行政机构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以及其他物质照顾和精神鼓励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它具有巩固和稳定人民军队和人民民主专政,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调节人际关系等功能。我国的优待抚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拥军优属,政府及有关组织通过多种形式的慰问、联欢、走访活动等,为部队干部战士及家属提供各种服务,送去温暖,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增进公民的国防观念。②烈士褒扬,通过褒扬革命先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立下的不朽功勋,鼓舞群众以先烈为榜样,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其主要内容有,审批革命烈士,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搜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管理维护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在节日期间组织群众祭扫烈士陵墓等。③群众优待,即政府通过群众统一筹集资金、统一兑现的办法,对优抚对象实行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和照顾。如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对特殊困难户实行补助等。④定期定量补助,国家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等实行定期定量补助。⑤国家抚恤,分为牺牲病故抚恤和伤残抚恤两种,其标准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类。⑥扶优,就是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⑦举办优抚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举办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收养一部分无依无靠的优抚对象,以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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