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0页(586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行政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务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这是参考现在香港政府的结构而规定的,现在香港政府设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及各司,但这里的“司”指的是官职,而非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司”,是指机构,而非官职,并将布政司改称为政务司,因为布政司系清代官职名称。政务司的首长是政务司司长。香港布政司署是主管香港政府行政事务的总机构,也是布政司、财政司和政治顾问办事的机构,主管官员是布政司,其管辖下有各决策科及资源科的司级首长及工作人员。布政司署下设“科”,负责制定政策,主管官员称“司”,“科”之下设“处”、“署”,是负责执行政策的办事机构。布政司是港督的首席政策顾问,向港督负责,制定并推行政策,其权力和地位仅次于港督,港督不在香港,或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布政司任署理港督,布政司长期是行政局和立法局当然官守议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下亦设“司”,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政府现下设7个政务司,如经济事务政务司、司法事务政务司等,但这些“司”都是官职,而非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的各个政务司是政府下的机构,而不是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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