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2页(384字)

亦称“直接民主主义”。“间接民主制”的对称。全体公民遵循多数统治的原则直接参与政权工作或直接行使政治决策权的民主制度。如古代雅典的城邦政治制度、英国的郡集会、瑞士的公民投票、美国新英格兰的镇民会议等。直接民主制有一定的限制性,只有在规模较小的实体或小型的政治区域才能行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直接民主制与间接民主制(表现为人民代表制)紧密联系,构成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整体系。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直接民主制包括以下内容:国营企业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在农村和城镇设立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由全体居民直接选举和罢免。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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