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4页(441字)

关于中国公民来往于台湾地区应遵循的有关规则的行政法规,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93号令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实行。该法规共有7章44条,立法宗旨是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双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办法》规定:①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台湾居民来大陆都须凭法定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或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应履行法定的手续,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有该法规规定的若干情由的不予批准其申请;台湾居民来大陆,须履行法定手续,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旅行证件,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有法定情由的,其来大陆申请不予批准。③出入境实施检查制度和证件管理制度。④对违法获得或使用旅行证件、违法批准申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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