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8页(502字)

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1993年 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日,以国家主席令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本法共6章1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职责范围。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规定产品质量的一般要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的手段、方式及监督体系。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分别规定产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以及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产品销售者关于产品质量应承担的义务、责任。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对违反本法的违法者规定可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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