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8页(478字)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有关测绘制度的法律。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以国家主席令第66号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共8章34条。该法内容包括:①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和职权。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各级测绘行政部门。各行政区域的界线测绘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测绘行政部门对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按照规定分别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相应的测绘规划,并负责测绘单位和测绘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批和管理。②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及相应的测量系统和标准,因建设和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③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础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和使用。⑤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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