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42页(3709字)

关于中国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结构和活动程序的法律。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通过的该组织法作了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该组织法作了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组织法作了第三次修正,199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5章69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第二章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其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依法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1~2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规定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负责人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罢免案和质询案的提出程序,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等;第三章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除县级外的其他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包括选举秘书长,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任期和职权,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等;第四章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中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其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依法选举产生,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还规定了人民政府的职权和工作部门等;第五章为附则。 (肖蔚云)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dibajie quanguo renmin daibiao dahui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P.R.C.) 第八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成立于1993年3月,任期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2980人,其中中共党员2037人,占68.4%,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572人,占19.2%;工人332人,占11.15%,农民280人,占9.4%,干部842人,占28.3%,知识分子649人,占21.8%,解放军267人,占9%;少数民族439人,占14.75%,妇女626人,占21%。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55人,乔石为委员长,委员134人。第八届全国人大设立了8个专门委员会,即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该委员会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15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是:①宪法序言中增加"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②宪法第8条删去"人民公社",增加"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内容。③宪法中有关"国营经济"、"国营企业"的规定相应修改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④宪法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改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相应修改第16条、第17条关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在会议审议期间,2383名代表又联名提出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建议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并对原宪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宪法第15条、第17条的修改建议作一些修改。大会主席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和2383名代表提出的补充修正案合并为一个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2848票赞成,8票反对,36票弃权获得通过。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通过了关于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大会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大会审议了广东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尽早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委员会的议案,通过了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大会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荣毅仁为副主席,选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李鹏为国务院总理,选举江泽民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了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选举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10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分别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还通过了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分别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至1995年底共召开了17次会议,制定了49件法律,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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