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1页(364字)

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履行特定法律程序或确认某些政府行为而签署发布的、主权国家对内对外宣示国家政策的命令。凡经主席令确认的政府行为即具有国家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在“实位元首”制国家,国家主席或总统发布的命令是直接行使权力的结果,国家主席或总统对命令负全部责任。在“虚位元首”制国家,国家主席或总统发布命令,仅起认证国家行为或公布的作用,不对国家行为负任何政治责任,一般由作出决定的议会或政府负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家主席的这些活动一般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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