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1页(390字)

加入苏联的州或边疆区并有特殊民族构成和居民生活方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组织形式。共有10个自治专区,都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北部地区,其中多数是根据1930年12月10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专门决定建立的。它的特点是,居民人口不多但领土广阔;一个自治专区境内有若干少数民族居住;其法律地位是根据苏联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关于自治专区的专门法律文件决定的。1980年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新的自治专区法,对于各自治专区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苏联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宪法,确认了各自治专区的职责范围和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委员会、法院、检察长的各项职权。各自治专区都有代表参加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每一个自治专区都派一名代表参加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以照顾加入自治专区各民族的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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