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106页(234字)

第二十九条 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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