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1992页(2451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完善了有关规定,内容基本可行,经进一步修改后应尽快通过。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就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协商。法律委员会于12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主要规范是可行的,能够适应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征税和纳税行为是这个法的一个重要立法内容,对此应当在总则中加以表述。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许多单位和个人对纳税知识和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了解较少,不利于税法的执行,也影响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为推进税法的有效实施,税务机关有义务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纳税知识,并无偿地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税务机关中应当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必须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四、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近年来,为了适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按照征收、管理、稽查职责相分离的原则,对税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改革,执法主体发生了若干变化,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的需要,应当作出一些适应性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五、许多常委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地方有税收虚假现象,有的是提前征收“过头税”,寅吃卯粮,还有的是应该征的税不及时征收,随意延缓征税,这些都会影响正常的税收秩序,应当从法律上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

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批准权,应当严肃执行,防止随意扩大,需要明确规定这项权力不能授予省以下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本款规定的批准权不得授予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二)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款规定的批准权不得授予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七、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现在有些企业是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用其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的,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税源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欠税的纳税人在进行抵押或质押时向对方说明自己的欠税情况。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欠税情况。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八、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法提前征收“过头税”和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延缓征税的行为,应当明确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款中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检举人保密,相应的也应明确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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