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的审查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028页(1568字)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四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代表,从9月2日到9月6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四个法律草案和彭真副委员长、武新宇副主任、顾明副主任的说明,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查,对这四个法律草案和说明表示赞同。代表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总结和反映了三十年来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经验和变化,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清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旧影响、旧习惯,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立民主和睦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代表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总结了三十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实践经验,体现了我国处理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国籍法草案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华侨自愿加入侨居国国籍,有利于国外侨胞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友好地处理我国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代表们认为,为了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是必要的和适当的。这两个法律草案的规定,有利于吸引外国资本到我国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设备和吸取外国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是符合我们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的。

法案委员会开了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讨论意见,对四个法律草案认真地进行审查,个别争论较大的重要条文的修改还进行了表决。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个人所得税法草案,认为可以不必修改。对婚姻法修改草案和国籍法草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一)婚姻法修改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是:

第一,草案第五条增加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二,遗产继承问题比较复杂,现在具体处理的经验还不足,将来须由民法或继承法解决,婚姻法规定得概括一些为好。因此,把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双亡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配偶的子女去世后,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改为“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将婚姻法施行的时间,由“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改为“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

(二)国籍法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是:

第一,增加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原第六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中,第二项“为中国人所收养”,需要限制在国内居住的,改为“定居在中国的”。第三项“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有贡献”,可包括在第四项“有其它正当理由”里面,故删去。

第三,原第九条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中,第二项“为外国人所收养”,改为“定居在外国的”;并删去第三项“过去曾是外国人”,因第四项“有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包括这个内容。

以上四个法律草案的审查修改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并建议把两个所得税法草案和修改后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国籍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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