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093页(4857字)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85年1月21日通过的。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会计法作了部分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对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法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做假账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迫切需要对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为此,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从1998年5月起,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共同研究修改会计法的思路和重点解决的问题,认真总结了会计法施行以来,特别是1992年改革会计制度、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来的经验,研究、参考了国外规范会计行为的立法经验和通行做法,并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意见。此外,还专门聘请世界上知名会计师行提供咨询意见,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知名专家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会计法作了全面修改,补充、完善了会计核算和会计记帐的基本制度和规则,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增加了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强化了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草案已经1999年5月25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务院将这个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就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现行会计法对此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订草案增加以下规定:

(一)“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五)“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并须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向不同机关、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二、确立记帐基本规则,保证会计核算依法进行

现行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记帐规则,而规定记帐规则的“两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会计法管不了记帐,记帐规则又缺乏法律约束力的“两张皮”,各方面对此反应较大。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以下记帐基本规则:

(一)“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三)“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修订草案还针对不少单位私设“小金库”的情况,增加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此外,修订草案针对企业会计的特点,借鉴国际上规范公司、企业会计行为的一般做法,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明确规定:“企业会计核算不得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包括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包括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完善和强化会计监督

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特别是会计人员认为,会计监督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明确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社会中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据此,修订草案对现行《会计法》中“会计监督”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是:

(一)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帐人员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并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二)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应当拒绝办理或者予以纠正。”

(三)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向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检举。”

(四)为了有效地发挥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五)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并规定财政部门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六)为了解决当前不少政府部门对企业重复查账、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明确规定: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七)为了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犯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做假账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犯罪的人员,或者因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会计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现行会计法对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全面,处罚力度也不够大。因此,这次修改会计法,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对会计法“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此外,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规定,本法的调整范围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独资企业法(草案),个体工商户中有一部分将被作为独资企业加以规范,其他经营规模很小、个人财产与经营财产不分的个体工商户情况比较复杂,如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需要从实际出发另作规定。因此,在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中没有包括个体工商户。同时,在修订草案附则中单列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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