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136页(264字)

第三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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