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252页(651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这次常委会议分组审议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草案),委员们认为,草案基本成熟,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决定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决定草案第四条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致使耕地丧失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致使耕地丧失种植条件的”一句修改为“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将这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中应规定施行日期。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的委员提出,本决定仍应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或者把“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法律委员会认为,对这个问题仍以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好。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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