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353页(5503字)
国家林业总局局长 罗玉川
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草案),是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由国家林业总局起草的。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征询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的意见,并在全国林业局长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现就一些主要问题作一说明。
(一)
森林与国计民生关系极大。它不仅是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资源,而且对于改造自然,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障农牧业高产稳产;对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防护国土、加强战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更有效地发挥森林的这些作用,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
我国人口众多,森林资源少,每人占有森林面积只有二亩,大大低于世界平均十二亩的水平。森林覆盖率只有12.7%,比世界平均22%也低的很多。按平均每人占有的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比较,在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居于120位。而且我国森林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南等江河上游和边疆地区,不宜过量采伐。西北、华北和中原等广大地区,农业多灾低产,同这些地区无林少林有密切关系。近十多年来,全国统一分配的木材量平均每年增长速度只有1.7%,供需矛盾越来越尖锐。建国以来,在毛主席、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林业建设是有成绩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许多领导人员对于林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识林业和农业、牧业互相依存的关系,对林业抓得不紧,重砍轻造的倾向没有根本纠正,特别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林绿化速度不快,森林破坏十分严重,全国森林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的状况没有多大改变,林业仍然是国民经济中一个薄弱环节。林业建设如不加快步伐、迅速赶上去,就会影响工业,影响农业,影响人民生活,影响四个现代化。
在华主席、党中央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进行新的长征。必须遵照华主席关于“大力发展林业”的指示,全党重视,全民动员,经过若干年的艰苦努力,把一切可能绿化的荒山荒地和“四旁”都种起树来,在气候适宜、自然条件好的地方,建设新的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在农区和牧区,营造各种防护林,实现毛主席关于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的宏伟遗愿。这是各级革命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义务。
现在,遵照华主席、党中央的指示精神,总结我国建国以来林业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吸取国外的有益的经验,把林业战线的具体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的管理办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认为,制定森林法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快造林绿化速度,加强森林的保护管理,尽快把林业建设搞上去。
(二)
森林法(试行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林业方针任务和森林分类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造多于伐,综合利用”的方针,是在多年生产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我国森林资源少,必须把森林的培育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森林的采伐利用放在森林培育这个基础之上,只有青山常在,才能永续利用。在现实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认真贯彻了这一方针,不少地方还存在着重采轻造的错误做法。建国以来,全国造林保存面积只有4.2亿亩,尚有近12亿亩宜林荒山荒地没有造林绿化;主要林区的采伐迹地,尚有1200万亩没有及时更新。因此,把林业方针和任务明确地写入森林法(试行草案),将有利于贯彻落实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有利于全面地完成林业建设任务。
为了加强森林的经营管理,在总则中还按其森林的不同效益,将我国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类,以便于因林制宜地采取经营管理措施。
为了加快实现毛主席关于“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的宏伟遗愿,在总则中,还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在每年的植树节前后,由各级领导亲自带头,组织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
二、关于林业机构和林业企业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一项长远事业。国家和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主管林业建设事业。国营林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多是跨县、跨专区、按林区自然区划建立的。根据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精神,结合林业建设的实际情况,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国营林业局、林场实行分级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营林业局,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由所在省、区领导。大型国营林场,由省、市、区林业部门领导。
全国现有国营林业局和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机械修造等大中型林业企业300多个,现有国营林场3900多个。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林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在第二章中,规定国营林业局和国营林场全部实行企业管理。规定林业生产建设中的林木种子经营、调查规划设计、基本建设、木材生产、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物资供应和机械设备制造等,都要逐步地由行政管理改为建立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实行企业管理。
三、关于森林管理和保护
国有森林,由国营林业局、林场统一经营管理,国家早有明确规定。但是,近些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搞乱了森林的统一经营管理。国有林区的社队和一些国营企、事业单位,为了用材方便和经营木材赚钱,不顾国家规定,大量侵占乱伐国有林。为了有利于当前拨乱反正,有利于今后的森林管理,这次又明确地写入了森林法(试行草案)。
森林在十几年、几十年的生长过程中,常常由于火灾、乱砍滥伐和病虫危害,造成严重破坏,多年的经营成果毁于一旦。因此森林保护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火灾是森林的大敌。我国的森林多处于偏僻地区,很多地方根本没有道路,发生火灾,扑救十分困难。建国以来因扑火耗工3400多万个工日,烧伤20000余人、死2800余人。除了火灾连年烧毁大量森林之外,病虫对森林的危害也很严重。现在每年约有1亿亩森林发生程度不同的病虫害,由于经费、药械不足,每年只能防治3、4千万亩。近些年来,各地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也极为普遍,有些地方连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防护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也遭到了严重破坏。
建国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护林指示、决定,1963年国务院还颁发了《森林保护条例》;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毛主席亲自批发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这次在森林法(试行草案)中,根据上述条例、指示和几年来的实践,对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乱砍滥伐和保护稀有和珍贵动植物资源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植树造林
要改变我国森林资源少、分布不均的状况,必须大力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建设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营造各种防护林。在第四章中,对这方面作了原则的规定。
增加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即森林面积占国土面积的百分比)多少,对一个国家的国防、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据科学研究观测,一个国家的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分布均匀,就能保障农业有良好的自然条件。毛主席于1958年在《工作方法(草案)》中就指出,林业要计算覆盖面积,算出各省、各专区、各县的覆盖面积比例,作出森林覆盖面积规划。在森林法第四章中,我们根据全国森林资源普查和若干重点县的调查材料,除了规定全国森林覆盖率要由现在的12.7%增加到30%以外,还按照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区三种不同类型地区的现有森林和宜林地面积多少,分别规定了今后要达到的标准:山区县现有森林覆盖率19.2%,规定一般达到40%以上;丘陵区县现有森林覆盖率15.4%,规定一般达到20%以上;平原区县现有森林覆盖率5%,规定一般达到10%以上。
建设新的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目前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中,有十个调出木材,两个基本自给,五个半自给,12个靠调进,国家每年要给缺材地区调拨木材1400余万立方米。我国南方地区有大量的宜林荒山荒地,那里气候适宜,林木生长快,建设新的用材林基地大有可为。
我国经济林资源也很丰富,并有广阔的发展前途。种植木本油料的好处很多:一是适应性强,可以种在山上和丘陵地带,不与粮棉争地,又能保水保土,有利于农业生产;二是一次种植,多年收益;三是生长在空气清新的山上,很少受农药和化肥的污染,油质好、营养丰富。大力发展木本油料,是改善我国人民用油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对农业的极大支援。全国现有经济林9000万亩,其中油茶林4980万亩,油桐1500万亩,核桃1500万亩,其他1000万亩。今后在经营管理好现有经济林的同时,还要积极建设新的基地。此外,核桃、油桐、乌桕等也要扩大面积,建立新的基地,还有一些木本油料的优良品种,也要积极采集、研究、培育和推广。从国外引种的油橄榄,要继续试验,在适宜地区积极发展。
营造防护林。凡是无林少林的农区、牧区、以及公路、铁路两旁、河渠两侧、海岸湖边、水库周围等地方,都要按照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营造各种防护林。从全国范围来说,西北、华北和东北西部的万里风沙线上,有1亿亩耕地1亿亩牧场遭受风沙灾害,其中重灾县有100余个。与万里风沙线毗连的黄河中游115个水土流失严重的县,农业多灾低产,社员收入很低。为了保障这个地区58个商品粮基地县和33个牧业重点县的农牧业生产,逐步改变黄土高原的农业低产多灾面貌,必须在“三北”地区建设防护林体系。建国以来在这些地区植树造林约4000万亩,还远不适应需要。计划到1985年新造防护林8000万亩,加上现有的共达1.2亿亩,这样就可以大大控制自然灾害,促进农牧业增产。
此外,对于城市绿化,机关、部队、农场、牧场和工矿企业等单位的植树造林,对于采伐迹地更新以及加强森林抚育和改造低产林,也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五、森林采伐利用和育林基金
森林的采伐量和采伐方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的再生产。目前我国每年计划生产木材4000多万立米,大约消耗森林资源7000多万立方米。据在一些地区调查了解,计划外的木材生产和消耗森林资源,约为计划的两倍。森林采伐的这种半计划状态必须加以改变。因此,在第五章中,规定国家和地方的木材生产必须全部纳入国家计划。国有林,由国营林业局、林场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采伐。集体所有林,由林业部门向社队实行订约采伐、订约收购。
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国民经济实际需要,合理地确定每年的森林采伐量。现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按照森林资源消耗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采伐量。像日本的森林覆盖率达到66%,但每年进口木材,不肯多采伐森林。这次规定以县或国营林业局为单位,按照每年森林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确定采伐量。
我国1953年建立育林基金制度以来,对保证森林更新、造林、抚育和保护等需用资金的稳定,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使育林基金更有保证,管理使用更加合理,这次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现行办法作了一些修改。例如,过去不分木材的品等,每立方米木材、每百根毛竹一律征收十元育林费,这次改为按照木材、竹子和林产品的售价征收。再如,为了加强育林基金的管理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在森林法中规定了由国家银行实行监督。
六、关于奖励与惩罚
为了保证森林法的贯彻执行,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明奖罚。对造林、育林和护林有功的予以奖励,对侵占、滥伐和毁林的予以处罚,以教育和约束人们守纪遵法,逐步树立爱林植树的社会风尚。
在奖励方面,规定了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两种。在处罚方面,规定了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三种。在起草奖惩这一章条文时,我们结合林业生产实际情况,参考了国家对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政法等有关部门给予了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