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483页(2064字)
国家商检局局长 朱震元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草案)》(以下简称商检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商检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是从1985年底开始的。三年多来,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的基础上,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征询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地商检机构的意见,并借鉴国外商检立法的经验,起草了商检法(草案),最近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制定商检法的必要性和商检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商检条例。四年多来,商检条例在促进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维护国家、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商检条例的主要内容基本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商检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商检条例有些规定的内容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需补充修订。这几年我国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不少新的经验,需要用立法形式加以确认。
为了更好地贯彻既把关又服务的方针,发挥国家商检部门作为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管机关的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对外贸易服务,国务院认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商检条例上升为商检法,是十分必要的,立法条件亦已成熟。
商检法(草案)共分七章三十七条,即: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对外贸易公证鉴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商检部门的性质和任务,商检工作的管理体制;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原则和依据,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三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四是法律责任,包括对商检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罚。
二、关于商检部门参与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工作问题
近几年来,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条例的规定,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不同的进出口商品分别采取驻厂监督检验、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质量认证、认可实验室等措施,较好地把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关,促进了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例如:通过对出口肉类食品屠宰厂、加工厂(库)等实行卫生注册,使我国九十几个肉类、罐头加工厂获得了联邦德国、英国、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卫生注册,扩大了肉类食品的出口。又如,通过对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美国的保险人实验室(负责电气产品安全检验的机构,简称UL)和国际羊毛局,已认可我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加贴“UL”和国际羊毛局标志。加贴“UL”标志,已使我国150多种规格的电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这些参与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工作的措施,从出口方面看,是将商检工作延伸到生产过程,把商品质量的不合格因素消灭在生产过程中;从进口方面看,是将商检工作延伸到进口商品或引进项目的全过程,以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引进项目的效益。质量许可和注册登记、质量认证等也是基于上述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这些做法,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逐步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商检工作既把关又服务的精神,有利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避免国家和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必要在商检法中予以规定。
三、关于商检机构与有关专业监督检验机构的分工问题
按照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的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卫生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计量器具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除其中的出口食品和出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由商检机构办理外,均由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因此,商检法(草案)第七条规定,上述商品的检验、检疫,“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法律责任
现行的商检条例只有一条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惩处做了原则规定。近年来,违反条例的案件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一定损失。为了保证商检法的顺利施行,严肃社会主义法制,在商检法(草案)第六章中对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