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615页(2687字)

国家计委主任 陈锦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节约能源法的必要性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缓解能源紧缺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节能工作,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水平,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家十分重视节能工作,早在1980年就确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工作方针和有关政策。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对于促进节能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3年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1980年下降了42.3%,各地区、各部门的能源利用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逐年下降。

我国节能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能源利用效率仍然很低,只有30%,比发达国家低10多个百分点;主要用能产品的单位能耗比发达国家高25%-90%。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条例》的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工作的要求。因此,尽快制定节约能源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节约能源法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共同起草的。经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企业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研究并借鉴国外有益的节能立法的经验,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草案)》。草案共6章42条,对本法调整范围、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三、对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合理用能评价制度。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按照上述规定,在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进行研究论证时,就必须对建设项目本身的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进行专题论证,使各项用能指标达到规定要求,避免出现新增用能项目的能源浪费与用能不合理情况,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合理用能统一起来,使国家的经济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相协调。

(二)关于节能标准与限额管理制度。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有关的节能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组织制定单位能耗限额。”这样规定,主要的考虑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的节能标准,同时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限额为补充,可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衡量用能单位是否达到节能要求的准则,使节能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从目前已制定的节能标准和限额及其执行情况看,效果也是明显的。这一制度的逐步健全,将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用能产品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这样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国家对落后用能产品进行淘汰,是促进节能和技术改造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根据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程序采用行政手段,对那些技术落后,浪费严重并已有替代产品的用能产品,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实行这项制度,有利于推动产品、技术的更新换代,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四)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工程师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这样规定,主要的考虑是:我国约有上万家耗能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企业,其能耗约占全部工业耗能量的60%左右。这种能源消费构成决定了节能的重点在企业,而企业的节能关键又在于部分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重点用能单位。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也就抓住了我国节能的重点和主要潜力。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利用总体水平的提高。

(五)关于财政、信贷、税收对节能的支持。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这样规定,主要的考虑是:节约能源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家采用优惠政策给予一定支持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是许多国家推动节能工作的通行作法,也是我国多年节能工作的成功经验。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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